昨日从浙江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获悉,自今年5月1日起,统一启用2005版往来港澳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同时实施。在此以前签发的旧版港澳签注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签注种类调整为6种 2005版往来港澳签注采用长城和紫荆花、莲花为背景图案,并将签注种类由现行14种调整为6种,即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签注。签注收费标准没有变化。 短期往来港澳更便利 5月1日同时开始实施的新《规范》还推出了便民利民措施。如增加一年一次、一年二次团队旅游签注、个人旅游签注和其他签注,方便申请人在一年内自由选择出行时间;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劳务进行异地核查回函时限,由现行20天缩短至10个工作日;取消内地居民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重新申请需登报声明的规定,由申请人提交遗失声明即可等。 往来港澳提供5种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免交)。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再次签注“IC”卡可继续使用 新《规范》实施以后,我省发放的各类港澳再次签注“IC”卡可以继续使用,但首次申领的将按新《规范》发放。 如果是首次申领商务“IC”卡的,应向你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等。如果你持有的商务“IC”卡但不属于工作单位所在地领取的,有以下两种过渡性的处理办法:如果工作单位所在地属于我省范围内的,“IC”卡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仍可向发卡公安机关申请商务签注),有效期届满后就不再办理延期、换卡或补卡手续了;如果工作单位所在地不属于我省范围内的,“IC”卡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届满,此后就不再办理卡的延期、换卡或补卡手续了。 如果你持有的探亲“IC”卡按照新《规范》规定已不在探亲受理范围内的,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仍可向发卡公安机关申请探亲签注)。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办理延期、换卡或补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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