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签证互免双边协议(1990年7月24日),持有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进入塞浦路斯无需签证。
-
持有普通公务护照的 中国公民进入塞浦路斯需要签证,但本人无需亲往使馆面试。须由外交部或所属外事办公室的签证专员携带由外交部或所属外事办公室签发的外交照会原件、英文翻 译件、邀请函、公司派遣函的翻译件、普通公务护照首页的复印件、往返机票订单及酒店住宿确认函及其它签证申请资料前来使馆代为申请。
-
台湾公民:根据欧洲议会第 (EU)1211/2010号决议和安理会2010年12月15日修订的关于入境时需要签证的国家及免签国家名单的第(EC)539/2001号理事会条 例(2010年12月22日第L339号官方公报,第6页),自2011年1月11日起,台湾护照持有者可进入欧盟成员国(申根国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和塞浦路斯)并在180日内停留最多90而无需申请短期签证。请注意:免签护照涵盖台湾签发的带有持照人身份证号码的所有生物鉴别护照及非生物鉴别护照。 不包含身份证号码的台湾护照(海外台湾人)仍须申请签证。
-
香港和澳门公民:可在180日内在塞浦路斯境内停留最多90日而无需签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