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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签证种类有哪些?

收藏此文章 2012-07-21 11:24:36 人气:4504
我想去巴西,请问巴西签证种类有哪些?
东莞中旅网—签证专员回复
1、中国公民

∷ 中国公民在入境巴西前需要获得签证。

∷ 申请签证的种类由前往巴西的目的决定。不同种类的签证有不同的要求。

∷ 请注意“临时二类商务签证” (VITEM II)与“临时五类工作签证” (VITEM V)为不同种类的签证,相关要求也有所不同。请注意,商务旅行可能有不同的目的,可能需要申请临时工作签证、商务签证或永久签证(VIPER)。“工作签证”需要得到巴西劳动和就业部的批准。

∷ 在了解签证种类之前, 请仔细阅读签证一般规则与信息。

 

2、其他国家公民

∷ 对巴西公民旅游及商务免签国家的公民以旅游或商务目的入境巴西时,亦无需申请签证,可在巴西停留最多90天。

∷ 对于其他旅行目的,如工作、学习,居住或其他,所有非巴西公民均需申请相应签证。如果您属于这种情况,请点击此处查看签证种类及旅行目的。

∷ 点击旅游签证免签国家/地区查看您的国籍(根据您的护照)是否享有免签待遇。

∷ 点击商务签证免签国家/地区查看您的国籍(根据您的护照)是否享有免签待遇。

∷ 点击需要申请巴西签证的国家/地区列表,包括不同国籍外交护照(PADIP)或官员/公务护照(PASOF)持有人的信息。


注意:
如果您享有免签证待遇,请确保您的护照有效期为六个月以上,并查看是否需要接种疫苗-http://www.anvisa.gov.br/eng/pab/travelers/index.htm

请务必注意,即使您享有免签证待遇,巴西移民当局可以要求您提供证明旅行目的的文件(如邀请函)、回程机票或联程机票,以及您在巴西停留期间的经济实力证明。

如果您的巴西签证仍有效但护照过期,请您通过贵国机构更换新护照,并且在前往巴西时同时携带两本护照。

如果您是巴西公民,必须使用巴西护照出入境巴西(这种情况不需要签证)。

  在申请签证之前,请仔细阅读签证一般规则与信息

 

签证种类和旅行目的描述

根据第6.815号联邦法律(Lei Federal 6.815 de 1980) 以及巴西劳动和就业部移民事务委员会文件(Resoluções Normativas do Conselho Nacional de Imigração do Ministério do Trabalho e do Emprego)的有关条款(http://www.mte.gov.br/trab_estrang_ing/leg_resolucoes_normativas_lista.asp)

 

签证种类

    * 旅游签证/过境签证- VITUR
    * 文化和学术签证– 临时一类签证- VITEM I
    * 商务签证– 临时二类签证 - VITEM II
    * 艺术家/运动员签证 - 临时三类签证 - VITEM III
    * 学生工作签证- 临时四类签证 - VITEM IV
    * 工作签证 – 临时五类签证- VITEM V
    * 常驻媒体记者传教士/宗教人士签证 -临时六类签证 - VITEM VI
    * 传教士/宗教人士签证– 临时七类签证- VITEM VII
    * 永久签证 - VIPER

 

VITUR:旅游签证

·        旅游;

·        探亲访友;

·        参加运动或艺术活动或竞赛(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69/06 号文第5条);

·        参加由研究或学术机构组织的科学研讨会或会议。(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82/08 号文第2条)。若在公司工作,并以商务或贸易目的去巴西参加“研讨会或会议”,请申请商务签证(临时二类)。

 

点击VITUR 查看具体要求。

 

VITRA:过境签证 (有效期最多为10天,单次入境)

过境签证适用于旅客为了到达目的国,需要离开巴西机场或港口中转区的情况。如果在转机/停留过程中,旅客不离开中转区域,不论停留时间长短,均不需申请此类签证。

此类签证与申请旅游签证(VITUR)的相关要求一致,包括费用和受理时间。另外,您还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a) 前往目的国的机票;

b) 有效护照以及目的国领事机构签发的签证(如需要)

 

VITEM I:临时一类签证 - 文化和学术签证

·        未在巴西签订工作合同的外国科学家、教授、研究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国际合作项目下科学或技术活动(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43/99号文);

·        外国科学家、教授、研究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士参加确定日期、议程的会议或研讨会,不超过30天且不能延期,并可收取一定酬劳(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82/08号文第1条);

·        在巴西大学、研究所或类似机构内进行讲学、研究以及科学技术合作活动,且未在巴西签订工作合同(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82/08号文第1条);

·        国际交流机构项目下的交换学生(初中或高中交流项目) (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49/00号文);

·        作为由巴西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或经授权的学生交换机构资助项目下的见习生或无偿实习生(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42/99号文);

·        作为年轻业余运动员在巴西接受训练(年龄在14至21周岁之间)(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86/10号文);

·        接受关于巴西产机器设备的操作和/或维修技术培训(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37/98号文第6条);

·        在非雇佣关系情况下,为在巴西的法人实体,如宗教团体、社会服务组织或非营利非政府组织提供志愿服务(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68/05号文);

·        特殊情况下,在巴西治疗疾病(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R 02/00号文)。

点击 VITEM-I 查看具体要求

 

VITEM II:临时二类签证 - 商务签证

·        商务会议讨论产品及服务的销售或采购,签定进出口定单,考察投资、移居、外包机会;

请注意:如果行程涉及提供服务,如技术支持,安装、维护或修理设备等,则须申请临时五类工作/技术支持类签证(VITEM V)。

·        研讨会或者贸易/工业展览会的观众或展商;

·        记者 (短期访问的非常驻记者);

·        媒体报道或电影制作 (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78/08 号文);

·        无国际船员证或机组人员证明的船员或机组人员,如需在离岸船只上工作的,则必须申请临时五类工作签证。

点击VITEM-II查看具体要求

 

VITEM III:临时三类签证- 艺术家/运动员签证

·        职业艺术家、音乐家或体育人士:个人或团体参加某项特定活动,并不打算受聘于巴西的 (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69/06号文);

·        从事娱乐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士作为艺术家或运动员的助理参加某项特定活动的(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69/06号文)。

点击VITEM-III 查看具体要求。

 

VITEM IV:临时四类签证 – 学生签证

·        参加经巴西教育和文化部(MEC)注册的大学课程(本科或研究生学习) (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82/08号文第8条)。

点击VITEM-IV 查看具体要求。

 

VITEM V:临时五类签证 – 工作签证

·        提供各种性质的服务,包括公司内部,即外国公民受雇于总部设在巴西的经济集团的 (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79/08或RN 74/07号文);

·        为巴西政府提供服务,特别是根据巴西参与的国际协议所提供的服务(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43/99 或35/99号文);

·        持巴西雇佣合同的工作,最长不超过两年 (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80/08 ,RN 74/07号文);

·        无论有无合同(RN61/04)情况下,提供不超过90天的技术服务支持,如对销售到巴西的机器设备进行安装、装配或维修 (RN 61/04 第6条);

·        外国公司员工赴其巴西子公司进行培训或实习,且其报酬仅由该外国公司在巴西以外支付(RN 42/99第3条);

·        刚结束大学学习或职业学习后,外国公民在非正式雇佣的情况下接受职业培训(RN 37/98);

·        科学家、研究人员、教授 (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80/08号文第5条或第 RN 01/97号文);

·        外国教师赴巴西教授外语(移民事务委员会RN 42/99号文);

·        船员和其他石油/天然气专家在巴西水域提供服务(RN 72/06);

·        在巴西公司租用的渔船上工作的船员(RN 81/08);

·        在巴西水域上运营的邮轮船员,其他在巴西海岸线、亚马逊河流域及其它内陆水运航道运营的邮轮上的有偿专业人员 (RN 71/06);

·        在巴西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或医院进行驻院实习 (RN 37/99 );

·        职业运动员(RN 76/07)。

点击 VITEM-V 查看具体要求。

 

VITEM VI:临时六类签证 – 常驻媒体记者签证

·        外国公民作为常驻媒体记者,如平面媒体、电台或电视台新闻工作人员,以及政府或商业新闻机构成员,最多可停留四年。

点击 VITEM VI 查看具体要求。

 

VITEM VII:临时七类签证 – 传教士/宗教人士签证

·        作为传教士或宗教机构、团体成员赴巴西从事宗教活动或宗教理论学习的。(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39/99号文)。

点击 VITEM VII 查看具体要求。

 

VIPER: 永久签证 (未得到使馆许可之前请勿缴纳签证费 )

·        巴西公民或巴西永久签证持有人与其法定受养人家庭团聚(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36/99 号文);

·        根据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77/08,RN 27/99和RN 36/99号文,前往巴西与普通法婚姻伴侣生活,无性别歧视;

·        新成立或已存在的巴西企业的外国投资人(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84/09 号文);

·        作为海外金融机构代表的外国人 (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63/05 号文);

·        外国管理者、经理、董事或主管前往巴西作为公司、商务团体或经济集团的代表(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62/04号文);

·        退休 (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45/00 号文)

点击 VIPER 查看具体要求

 

如果以上描述中不包含您前往巴西的目的,请发邮件至: consular@brazil.org.cn

 

 

VITUR-个人旅游签证

请详细阅读签证一般规则

团体旅游:请联系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授权的旅行社。

适用范围:
* 旅游
* 探亲访友
* 参加无偿的运动、艺术类活动或者竞赛
* 无偿参与由研究或学术机构组织的科学/学术会议

旅游者严禁在巴西从事有偿或无偿工作。旅游签证不适用于学习目的。

所需文件:

1.申请人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且至少有两张空白页;

2.一张大小为4cm x 5cm的近期证件照片,彩色或黑白,正面全照,白底色。低画质的照片将不予接受,照片分辨率最低为200dpi。

3.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并签字(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由父母代为签字)。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4.过去12个月在本使馆领区内居住的证明。

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作证明(如果是学生,需将工作证明替换为学校或大学的录取证明和学习证明)。

*除非申请人亲自提交材料,本馆不接受本领区外居民的旅游签证申请。

6. 由巴西公民或拥有巴西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出具的,为申请人提供在巴期间相关费用的担保函,该函需经公证处公证。

7. 申请人在巴西停留期间经济实力证明:
* 最近3个月银行存款证明和/或信用卡对账单;
* 申请人的在职证明和准假证明。

8. 打印出来的往返机票行程单或旅行社致本馆领事部的信函,说明游客姓名、确认的行程、航班号和抵离日期。

9. 未成年人特殊要求:

- 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时,需要提供经外交部认证过的复印件。

- 未成年人独自旅行时,需父母双方或者不陪同旅行的一方签署授权书,并需要公证(如果未成年人和父母双方一同旅行,父母双方同时申请签证并且在行程表上显示所有人的姓名时,则不需出具授权书)。如果申请人为学生/未成年人,其父母须提供支付申请人在巴西逗留期间所需费用的证明。

10. 申请人为退休人员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或养老金证明。

11. 任何适用情况(如参加体育竞赛、文艺表演、会议或研讨会),赞助方或组织方需出具信函,详细说明活动内容、地点和时间。该函还须说明参加者不收取任何报酬,比赛或活动不对外售票。

12. 根据双边协议,签证费用视护照签发国而定。

备注:

·        领事官员将只接收符合所有上述要求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        领事部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补充材料。

·        在获取签证之前请不要购买机票,以免因取消机票造成经济损失。

重要提示:

获得其它国籍的巴西人,只有其丧失巴西国籍的法令在巴西官方公报(Diário Oficial da União)上刊登后,方可获得巴西签证。

巴西公民的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即便出生在国外,亦须持巴西护照前往巴西。欲了解获取该文件的具体信息,请点击这里

一般信息:

• 如访客在抵达巴西之前去过其它拉美国家或非洲国家,巴西机场当局可能会要求其出示有效的黄热病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列表请见www.anvisa.gov.br/eng/pab/travelers/index.htm)

• 在巴西停留的期限通常为90天。签证过期前,访客可向巴西联邦警察局申请延期90天,联邦警察局将视情批准延期时间。自首次入境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访客最多可在巴西逗留180天。

• 请注意,签证不是申请人的权利,可能会被拒绝。签证并不保证持有人入境巴西的权利,巴西移民当局有权取消已签发的签证。

• 领事部不提供加急或优先服务。

• 一般咨询以外的问题,请发邮件至:consular.pequim@itamaraty.gov.br

 

更多信息,请点击申请签证,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

 

VITEM I:临时一类签证 – 文化和学术签证

 

请详细阅读签证一般规则

适用范围:

·        进行巴西外交部承认的国际合作项目下的科学或技术活动(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43/99号文第1条);

·        外国科学家、教授、研究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士参加确定日期、议程的会议或研讨会,不超过30天且不能延期,并可收取一定酬劳(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82/08号文第1条);

·        在巴西大学、研究所或类似机构内进行讲学、研究以及科学技术合作活动,且未在巴西签订工作合同(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82/08号文第1条);

·        国际交流机构项目下的交换学生(初中或高中交流项目)(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49/00);

·        作为享受由巴西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或经授权的学生交换机构提供奖学金的见习生或无偿实习生(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42/99号文第1条);

·        作为年轻业余运动员在巴西接受训练(年龄在14至21周岁之间)(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86/10号文);

·        接受关于巴西产机器设备的操作和/或维修技术培训(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37/98号文第6条);

·        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巴西治疗疾病的(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R 2/00号文);

·        无劳动合同,为宗教团体,社会服务组织或非营利非政府组织提供社区服务和参与志愿活动的(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68/05号文)。

 

一般规则:

临时一类签证持有人禁止在巴西进行有偿工作。教授、科学家或研究员在大学、研究所或类似机构开展活动或作为有偿发言人出席会议时,允许短期内(不超过30天)接受巴西方提供的报酬。允许巴西方提供奖学金。允许旅行、住宿和生活费由他人提供。

当计划逗留超过90天时,临时一类签证持有人须在抵达巴西30天内到巴西移民局(Departamento de Policia Federal: www.dpf.gov.br)登记,提交护照及由本馆归还申请人的签证申请表原件。

所提交的巴西文件必须在巴西经过公证。中国的文件必须经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和领事部认证。需要支付认证费用。

此类签证要求巴西外交部的事先审核。自2010年7月26日起,不再收取报告咨询费。

在向领事部提交申请材料前,临时一类签证申请人须先在指定中信银行缴纳签证费用。

 

所需文件:

1.申请人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且至少有两张空白页;

2.一张大小为4cm x 5cm的近期证件照片,彩色或黑白,正面全照,白底色。低画质的照片将不予接受,照片分辨率最低为200dpi。

3.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并签字(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由父母代为签字)。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4.过去12个月在本使馆领区内居住的证明。

5.由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期(90天内)无犯罪证明,须经外交部认证。

-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a) 出生证明原件(中文文件必须提供翻译件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

b) 经公证的,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为未成年人签发巴西签证授权书”。

- 如果申请人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预计逗留时间超过90天的,需要提供经外交部认证的近期无犯罪证明。

根据情况,所需的附加文件:

进行国际合作项目下的科学或技术活动(43/99):
a) 国际协议复印件;

b) 专业技术证明;

c) 赞助机构的信函:
    - 说明申请人活动内容;
    - 担保申请人(及其家属,如果随行)在签证过期或协议终止时回国;
    - 声明申请人将不接受巴西方的任何报酬。

讲学、研究或科学技术合作活动或参加会议/研讨会并收取一定酬劳(RN 82/08):
巴西赞助机构出具的信函说明活动内容、经费情况和授权该研究活动的法令(“Portaria”)复印件(如适用);参加会议或研讨会的,信函需说明申请人所得报酬的具体金额及条件。

请注意:

- 收集生物和矿物材料需要提前获得全国科技发展委员会(CNPq)的授权;
- 在土著居民区进行活动需要提前获得全国印第安人基金(FUNAI)的授权。

交换学生(RN 49/00):
a) 巴西学校的信函,确认准许该学生入学并说明学习时间;
b) 巴西逗留期间的经济实力证明;
c) 巴西交换学生组织(如Rotary、AFS)的信函,说明该学生参加交换学生计划,告知教育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完整地址和电子邮件),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资质,以及在巴西寄宿家庭负责方的名称和地址;
d) 巴西交换学生组织章程的复印件,及其法人注册号码CNPJ;

e) 由父母双方在公证处签署的“为未成年人签发巴西签证授权书”。关于该授权书的必要内容,请点击以上链接。

    * 在巴西出具的文件须经巴西公证处公证。

实习生(RN 42/99):
a) 实习生与巴西机构间所签协议(“termo de compromisso”)的复印件,证明实习情况和奖学金情况,并说明参与协议的巴西官方机构、国际合作组织或经授权的学生交换组织(该种情况需提交该组织的章程“estatuto social”复印件)情况,正式注册文件及其法人注册号码(CNPJ)。

b) 申请人所在国为巴西公民提供同等待遇的证明;

c) 外国实习生只接受奖学金形式的基本生活费用但并非工作合同的证明。

年轻业余运动员接受训练(RN86/2010):(年龄在14至21周岁之间):

此类签证的有效期可长达一年,并可根据训练时间和在校表现多次延期。

 

巴西机构须提供:

 

- 赞助机构(俱乐部)正常经营的法律证明;

- 赞助机构在市级青少年权利委员会训练计划中注册的证明;

- 运动员所属的外国机构(如中国的运动队或俱乐部)与负责训练的巴西赞助机构所签合同的公证复印件,其中巴西方应保证:
a)申请人/运动员在巴西停留期间(最长为12个月),训练机构能提供足够的训练机会;
b)提供训练期间的生活费用(住宿、伙食及其他生活支出),旅行(往返程)、停留及回国费用,保障巴西法律特别是青少年法赋予的各项权利,提供医疗、牙医及住院服务,安排在巴西学校就读并保证出勤,参与家庭及社区生活,以及承担其他申请人/运动员在巴西期间及训练结束回国时的全部费用。

 

外国运动员须提供:

 

a)    出生证明原件及公证复印件,需附葡萄牙文或英文翻译

b)    经公证的,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须证明监护关系)签署的“为未成年人签发巴西签证授权书”

 

重要提示:如果申请人到了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以上)且预计逗留时间超过90天的,需要提供经外交部认证的近期(90天内)无犯罪证明。

 

请注意,巴西的文件须在巴西进行公证;中国的文件须在外交部和本馆进行认证。

 

对巴西产机器设备的操作或维护进行技术培训(RN37/98, Art. 6):
a) 雇主出具的信函,证明申请人不会接受巴西方支付的工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酬劳;
b) 举办培训的巴西公司出具的信函,说明培训性质并保证对申请人在巴西期间的活动全权负责。
* 所有信函必须用公司信头纸打印。

社区和志愿服务(RN 68/05):
a) 证明申请人有专业经验和资质在巴西从事相关活动;
b) 巴西赞助机构出具的邀请函,说明行程经费情况、提供服务的类型和志愿活动的地点;
c) 巴西赞助机构担保函,保证申请人在巴西的生活以及按时回国;
d) 巴西赞助机构担保函,承担申请人及其家属在巴西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
e) 巴西赞助机构成立文件(“estatuto social”)的公证复印件;
f) 巴西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法令及该机构真实存在的证明;
g) 巴西赞助机构在全国社会援助委员会(“Conselho de Assistência Social”)的登记证明或巴西司法部出具的证明该组织为公共福利性质的文书。

h) 护照信息页及已使用页的复印件。

注意:

- 所有巴西的文件必须在巴西进行公证;

- 所有中国的文件必须经中国外交部认证(请点击文件认证)(需支付相关费用);

- 所有收到的文件将送交巴西外交部审核。

赴巴西治疗疾病——特殊情况(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R 02/00号文):
a) 申请人医生推荐接受该治疗的信函,并说明类似治疗无法在申请人居住国进行;
b) 在巴西接受治疗期间的经济实力证明;
c) 用于支付巴西治疗费用的巴西或国际健康保险单复印件。

备注:

·        在对等的基础上,中国护照持有人必须在签证签发90天之内入境巴西。该规定亦适用于以下国家/地区护照持有人:安哥拉,巴林,佛得角,柬埔寨,中国,古巴,赤道几内亚,加蓬,加纳,希腊,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日本,约旦,科威特,老挝,利比亚,缅甸,尼日利亚,阿曼,巴拉圭,巴基斯坦,菲律宾,葡萄牙,卡塔尔,韩国,瑞士,泰国,台湾和突尼斯。按照要求提出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

·        90天的期限无法延期,一旦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入境巴西,则须重新申请签证并缴纳相关费用。按时提交签证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

·        到访巴西人士须完整填写并签署由巴西移民局(DPMAF)提供的入境/出境登记卡,在抵达和离开巴西时交有关当局查验。

·        在获取签证之前请不要购买机票,以免因取消机票造成经济损失。

领事部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补充材料

更多信息,请点击申请签证,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

 

VITEM II:临时二类签证-商务签证

请仔细阅读签证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        以商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或采购、签定进出口定单、开拓投资机会为目的的短期商务访问。

·        研讨会或者贸易/工业展览会的观众或展商。

·        记者(短期访问的非常驻记者)

·        媒体报道、电影制作(RN 78/09)

·        无国际船员证或机组人员证的船员或机组人员,如需在离岸船只上工作,则必须申请临时五类工作签证。

请注意:如需在巴西逗留期间提供服务,如技术支持,安装、维护或修理设备等,则须申请工作签证(VITEM V)。商务签证持有人禁止在与巴西公司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从事活动,或在没有劳动合同情况下提供技术服务,此种情况必须申请工作签证(VITEM V)。

申请人可以亲自提交签证申请,也可通过旅行社或申请人代表提交。

所需文件:

1.申请人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且至少有两张空白页;

2.一张大小为4cm x 5cm的近期证件照片,彩色或黑白,正面全照,白底色。低画质的照片将不予接受,照片分辨率最低为200dpi。

3.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并签字(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由父母代为签字)。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4.如果申请人护照是本领区外省市签发的,须提供过去12个月在本使馆领区居住的证明。

*如果不是本馆领区的居民,申请人必须本人提交申请。

5. 短期商务访问申请人:

a) 巴西公司致领事部的经过公证的一张葡萄牙文邀请函原件,应写清受邀人的姓名、职务和商务访问的具体目的,邀请方的CNPJ号(税务注册码)印章、完整的公司地址和联系电话。此邀请函不可直接寄至巴西驻华大使馆,须同其他签证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b)申请人所在公司致领事部的经过公证的派遣函原件(用公司信头纸打印),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在职时间,在巴西的联系人,赴巴西的目的,承诺对申请人在巴西的活动负全责并保证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回国。信函必须由公司高层管理者签字,其姓名和职务须标注拼音。请明确指出在巴西从事活动的性质以及逗留时间。

c) 经公证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d)申请人在巴西期间的经济实力证明;

e) 打印出来的往返机票行程单或旅行社致本馆领事部的信函,说明旅客姓名、确认的行程、航班号和抵离日期

6. 赴巴西拍摄有声或无声纪录片、商业片或广告片的申请人,除上述文件外,必须提供巴西文化部(巴西国家电影局Agência Nacional de Cinema – ANCINEhttp://sif.ancine.gov.br/sig/empresascadastradas.jsp)签发的许可批文。该批文需在提交签证申请前,由巴西代理/代表(巴西合作方或合作制片方)申请获得。

7. 如果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还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财务明细,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

领事部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补充材料。

更多信息,请点击申请签证,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

 

VITEM III:临时三类签证-运动员/艺术家签证

适用范围:

外国公民作为演艺人士和体育人士得到来自巴西的资助但不打算在巴西工作,以及从事娱乐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士,特别是作为某艺术家的助手参加某活动,但不打算受聘于该国的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的(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69/06号文)。


一般规定


在申请此类签证之前,申请人或为其提供赞助的在巴西的代理/公司/相关活动主办者必须直接向巴西劳工部(移民事务委员会- CNIg)提交合同,说明在巴西活动的确切性质和专业活动内容。


提交已获核准的合同是受理临时三类签证申请的前提。


自首次入境之日起,临时三类签证有效期最长为90天;该签证可在联邦警察局延期90天。

 
所需文件:

 

当签证得到劳工部批准,且申请人的姓名在本网站“已核准的签证”名单中出现后,申请人应向领事部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人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且至少有两张空白页;

 

2.一张大小为4cm x 5cm的近期证件照片,彩色或黑白,正面全照,白底色。低画质的照片将不予接受,照片分辨率最低为200dpi。


3.  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并签字(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由父母代为签字)。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4.如果申请人护照是本领区之外省市签发的,须提供过去12个月在本使馆领区居住的证明。

5.申请人未满18岁,且没有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随行的,须提供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同意申请人前往巴西的文件,该文件要经过公证。

 

6.缴纳签证费(点击相关费用)

 

备注:

·        在对等的基础上,中国护照持有人必须在签证签发90天之内入境巴西。该规定亦适用于以下国家/地区护照持有人:安哥拉,巴林,佛得角,柬埔寨,中国,古巴,赤道几内亚,加蓬,加纳,希腊,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日本,约旦,科威特,老挝,利比亚,缅甸,尼日利亚,阿曼,巴拉圭,巴基斯坦,菲律宾,葡萄牙,卡塔尔,韩国,瑞士,泰国,台湾和突尼斯。按照要求提出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

90天的期限无法延期,一旦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入境巴西,则须重新申请签证并缴纳相关费用。按时提交签证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

·        到访巴西人士须完整填写并签署由巴西移民局(DPMAF)提供的入境/出境登记卡,在抵达和离开巴西时交有关当局查验。

·        在得到签证之前,请不要确定行程。

·        一般规定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请仔细阅读申请签证,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

 

VITEM IV:临时四类签证——学生签证

适用范围:

被巴西教育和文化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录取,无论有无奖学金,赴巴西学习的包括交换生在内的任何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须申请此种签证(第RN 82/08号文第8条)。

对于中国公民,此类签证需要由巴西外交部批准。申请人需按照网站说明的步骤(申请签证),支付签证费用后,前往领事部递交所需文件。中国公民的签证申请可以不由本人提交。由他人代交材料时,除签证费外,还需支付代送费。

其他国家/地区公民在申请此类签证时,必须在中国居住满一年以上,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此种情况,外国申请人必须亲自提交签证申请材料。

所提交的巴西文件需在巴西经公证处公证(大学录取函);中国的文件需经中国外交部和本馆领事部双重认证,并支付认证费用。

所需文件:

1. 申请人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且至少有两张空白页;

 

2. 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并签字。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3. 一张大小为4cm x 5cm的近期证件照片,彩色或黑白,正面全照,白底色。低画质的照片将不予接受,照片分辨率最低为200dpi。


4. 过去12个月在本使馆领区内居住的证明。

5. 由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期(90天内)无犯罪证明(对于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

6. 未获奖学金的学生,须出具在巴西逗留期间的经济实力证明:

a) 本人或其父母名下的银行存款;

b) 本人或其父母的就业情况及月收入或年收入证明。

 

7. 学校录取证明(由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被录取参加某课程的学习)。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a) 出生证明公证复印件,附葡萄牙文或英文翻译;
b) 由父母双方在公证处签署的“为未成年人签发巴西签证授权书”。关于该授权书的必要内容,请点击以上链接。

 


重要提示:提交申请后,请点击已核准的签证以了解您的申请是否已获审核通过,并在网站https://scedv.serpro.gov.br上查看申请状态。当“ready for collection”上的图标变成红色时,方可来领事部取走护照。审批时间约为一个月。

备注:

临时四类学生签证持有人禁止在巴西从事有偿工作。

在领取签证时,将退回申请人一份由本馆盖章及领事官员签字的完整签证表。申请人或其父母/监护人亦须在该表格上签字并注明日期。请注意,临时四类学生签证持有人须在抵达巴西30天内到巴西移民局(Departamento de Polícia Federal - www.dpf.gov.br)登记,并提交上述表格及其它材料。

在对等的基础上,中国护照持有人必须在签证签发90天之内入境巴西。该规定亦适用于以下国家/地区护照持有人:安哥拉,巴林,佛得角,柬埔寨,中国,古巴,赤道几内亚,加蓬,加纳,希腊,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日本,约旦,科威特,老挝,利比亚,缅甸,尼日利亚,阿曼,巴拉圭,巴基斯坦,菲律宾,葡萄牙,卡塔尔,韩国,瑞士,泰国,台湾和突尼斯。按照要求提出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

90天的期限无法延期,一旦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入境巴西,则须重新申请签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到访巴西人士须完整填写并签署由巴西移民局(DPMAF)提供的入境/出境登记卡,在抵达和离开巴西时交有关当局查验。

领事部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补充材料。

更多信息,请点击申请签证、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

 

VITEM V:临时五类签证-工作签证

重要信息:

1) 巴西雇用方负责办理工作签证的全部申请报批手续,申请应直接向巴西劳动和就业部及全国移民事务委员会提交。(http://www.mtb.gov.br/cni/default.aspits)

(http://www.mtb.gov.br )

具体法令的英文信息请参阅以下链接:http://www.mte.gov.br/trab_estrang_ing/default.asp。本馆只有从巴西收到相关批文后,方可受理此类签证的申请。

2) 根据巴西雇用方在向巴西劳动和就业部提交的签证申请上所填写的工作性质及适用法规,临时五类工作签证有效期为90天至2年。

 

适用范围:

·        提供各种性质的服务,包括公司内部的,即外国公民受雇于总部设在巴西的经济集团(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79/08或RN 74/07号文);

·        为巴西政府提供服务,特别是根据巴西参与的国际协议所提供的服务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43/99 或35/99号文);

·        持巴西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超过2年(RN 80/08; RN 74/07);

·        无论有无合同(RN61/04)情况下,提供不超过90天的技术服务支持,如对销售到巴西的机器设备进行安装、装配或维修(RN 61/04第6条);

·        外国公司员工赴其巴西子公司进行培训或实习,且其报酬仅由该外国公司在巴西以外支付(RN 42/99第3条);

·        刚结束大学学习或职业学习后,外国公民在非正式雇佣的情况下接受职业培训(RN 37/98);

·        科学家、研究人员、教授(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80/08号文第5条或第RN 01/97号文);

·        外国教师赴巴西教授外语(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RN 42/99);

·        船员和其他石油/天然气专家在巴西水域提供服务(RN 72/06);

·        在巴西公司租用的渔船上工作的船员(RN 81/08);

·        在巴西水域上运营的邮轮船员,其他在巴西海岸线、亚马逊河流域及其它内陆水运航道运营的邮轮上的有偿专业人员(RN 71/06);

·        在巴西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或医院进行驻院实习(RN 37/99);

·        职业运动员(RN 76/07)。

所需文件:

工作许可经巴西劳动和就业部批准且您的姓名和受理号被刊登在巴西官方公报(“Diário Oficial da União”)上后,您可以在已核准的签证中查询自己的姓名是否在名单当中。

之后,请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缴纳签证费用并亲自(或通过第三方)向领事部提交以下文件:

1. 护照原件:有效期应至少为6个月,且必须包含两张空白页。

2. 一张大小为4cm x 5cm的近期证件照片,彩色或黑白,正面全照,白底色。低画质的照片将不予接受。照片分辨率最低为200dpi。

3. 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并签字。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4. 过去12个月在本使馆领区居住的证明。

5. 由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期(90天内)无犯罪证明,须经外交部认证。

6.申请人的工作签证期限超过180天的,且其法定受养人(配偶和/或18周岁以下的子女)的签证申请亦获劳工部批准后,申请人应提交每位法定受养人的有效护照、签证申请表和银行缴费回执,以及结婚证明和/或出生证明,年满18周岁的法定受养人还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详细信息,请见家庭团聚。

领事部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补充材料。

备注:

在领取签证时,将退回申请人一份由本馆盖章及领事官员签字的完整签证表。抵达巴西前,申请人或其父母/监护人亦须在该表格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临时五类工作签证持有人须在抵达巴西30天内到巴西移民局(Departamento de Polícia Federal - www.dpf.gov.br)登记,并提交上述表格及其它材料。

在对等的基础上,中国护照持有人必须在签证签发90天之内入境巴西。该规定亦适用于以下国家/地区护照持有人:安哥拉,巴林,佛得角,柬埔寨,中国,古巴,赤道几内亚,加蓬,加纳,希腊,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日本,约旦,科威特,老挝,利比亚,缅甸,尼日利亚,阿曼,巴拉圭,巴基斯坦,菲律宾,葡萄牙,卡塔尔,韩国,瑞士,泰国,台湾和突尼斯。按照要求提出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

90天的期限无法延期,一旦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入境巴西,则须重新申请签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到访巴西人士须完整填写并签署由巴西移民局(Departamento de Polícia Federal - www.dpf.gov.br)提供的入境/出境登记卡,在抵达和离开巴西时交有关当局查验。

本馆领事部不提供关于签证问题的电话咨询。欲了解本网站内容之外的信息,请发邮件至consular.pequim@itamaraty.gov.br

 

请仔细阅读申请签证、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

 

VITEM VI:临时六类签证– 常驻媒体记者签证

 
适用范围:

 

外国媒体,包括平面媒体、广播或电视新闻工作者,外国政府或商业新闻机构人员赴巴西常驻工作需申请此类签证。

外交护照、公务/官员护照持有人无需在向领事部提交临时六类签证(及其他签证)申请前缴纳签证费用。

外交护照、公务/官员护照持有人免交签证费。


所需文件:

申请临时六类签证签证须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且至少有两张空白页;

2.一张大小为4cm x 5cm的近期证件照片,彩色或黑白,正面全照,白底色。低画质的照片将不予接受,照片分辨率最低为200dpi。

3.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并签字(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由父母代为签字)。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4.过去12个月在本使馆领区居住的证明。

5.由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近期(90天内)无犯罪证明,须经外交部认证。

6.赞助机构的申请信,需使用机构信头纸并进行公证。信中需说明:所从事活动的详细介绍,工作地点和合同期限,并说明申请人将不会从巴西方面接受报酬。

 

领事部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补充材料。

申请提交后,领事部将向巴西外交部提出咨询,请求准予签发临时六类签证。获得授权后,签证将在最多5个工作日内发出。

 

请注意,巴西外交部的审批最多可能需要30天。

 

在对等的基础上,中国护照持有人必须在签证签发90天之内入境巴西。该规定亦适用于以下国家/地区护照持有人:安哥拉,巴林,佛得角,柬埔寨,中国,古巴,赤道几内亚,加蓬,加纳,希腊,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日本,约旦,科威特,老挝,利比亚,缅甸,尼日利亚,阿曼,巴拉圭,巴基斯坦,菲律宾,葡萄牙,卡塔尔,韩国,瑞士,泰国,台湾和突尼斯。按照要求提出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90天的期限无法延期,一旦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入境巴西,则须重新申请签证并缴纳相关费用。按时提交签证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

此类签证持有人须在抵达巴西30天内到巴西移民局(Departamento de Polícia Federal / DPF: www.dpf.gov.br)登记,并提交由本馆盖章后归还申请人的签证申请表。

到访巴西人士须完整填写并签署由巴西移民局(DPMAF)提供的入境/出境登记卡,在抵达和离开巴西时交有关当局查验。

临时六类签证有效期最长可达4年;签证到期前一个月,申请人可在巴西向联邦警察局申请提出延期请求。

 

更多信息,请点击申请签证,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

 

VITEM VII:临时七类签证-传教士/宗教人士签证

适用范围:

作为宗教人士的外国人前往巴西从事宗教活动或宗教学习时,需申请此种签证。该签证需经巴西外交部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须在中国至少居住满一年以上。

临时七类签证申请人应先到指定的中信银行缴纳签证费后,再向领事部提交签证申请表及其他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原件和一套完整的复印件)

1.由宗教机构提供:

a)  巴西宗教机构有效登记证明(“ata de constituição”)的公证复印件

b)  该宗教机构负责人合法代表此机构证明(“comprovante de poderes de representação legal de seu dirigente”)的公证复印件

c)   该宗教机构为申请人及其受养人提供在巴西期间生活和离开巴西回国的费用担保公证件 (“compromisso da entidade no Brasil de manutenção e saída do religioso chamado do território nacional”)

2.由申请人提供:

a) 护照:在计划抵达巴西时护照有效期应至少为6个月。

b) 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c) 宗教人士任命书和/或宗教教学机构的文凭和成绩单;宗教团体的成员须出示其身份证明。

d) 个人简历(详述以往经历)。

e) 如适用,申请人家属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或其他证明配偶/子女/受养人关系的正式文件。

f) 视需要,提供由申请人签署的承诺未经全国印第安人基金会(FUNAI)批准,不在土著地区从事活动的声明。

g) 在本使馆领区内居住的证明。

h)由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近期(90天内)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并经中国外交部认证。

一般规定:

在对等的基础上,中国护照持有人必须在签证签发90天之内入境巴西。该规定亦适用于以下国家/地区护照持有人:安哥拉,巴林,佛得角,柬埔寨,中国,古巴,赤道几内亚,加蓬,加纳,希腊,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日本,约旦,科威特,老挝,利比亚,缅甸,尼日利亚,阿曼,巴拉圭,巴基斯坦,菲律宾,葡萄牙,卡塔尔,韩国,瑞士,泰国,台湾和突尼斯。按照要求提出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

90天的期限无法延期,一旦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入境巴西,则须重新申请签证并缴纳相关费用。按时提交签证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

 

此类签证持有人须在抵达巴西30天内到巴西移民局(Departamento de Polícia Federal / DPF: www.dpf.gov.br)登记,并提交由本馆盖章后归还申请人的签证申请表。

到访巴西人士须完整填写并签署由巴西移民局(DPMAF)提供的入境/出境登记卡,在抵达和离开巴西时交有关当局查验。

 

备注:

所有巴西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均须在巴西的公证处(Cartório)公证。

在中国签发的文件需在外交部进行认证(点击这里,了解认证程序)

临时七类签证的停留期限最多为一年,其延期申请需在签证到期前一个月到巴西联邦警察局办理。

在得到签证之前,请不要确定行程

一般规定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更多信息,请点击申请签证,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

 

VIPER:永久签证 (未得到使馆许可之前请勿缴纳签证费)

永久签证-家庭团聚

适用范围:

根据RN 36/99号文的规定,家庭团聚类临时或永久签证适用于巴西公民或巴西永久签证持有人的以下法定受养人:

 配偶;

 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中国公民);

 父母,须证明经济赡养关系;

 未满18岁且丧失双亲的未婚兄弟姐妹、孙子女或曾孙子女(中国公民),须证明经济抚养关系。

重要提示:此类签证须经巴西外交部审批。由于审批时间可能超过6个月,申请人需首先向领事部提交申请,待审批通过后再缴纳签证费用。

所需文件:

1. 由巴西公民或巴西永久居民提供:

a)有效巴西身份证的公证复印件;

b)在巴西公证处或使馆领事部门签署的为申请人提供经济担保的声明;

c) 财力证明(就业及工资收入证明等文件)。

d)如可能,过去六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证明(“Declaração Annual de Imposto de Renda”)。

2. 由申请人提供:

a)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

b) 护照信息页复印件;

c)近期无犯罪证明(90日内签发);

d)过去12个月在本馆领区内居住的证明;

e)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备注:

来本馆领事处提交“家庭团聚类永久居留签证”申请的日期请参照在本馆网站上公布的时间表。所有申请文件均将通过外交邮袋提交至位于巴西利亚的巴西外交部移民事务处。申请文件的具体转寄时间将视本馆发出的外交邮袋的可用空间而定。此外,所有文件的初审时间还将视外交人员的工作安排而定。因此,每月接受申请的数量可能有一定限制。

使馆领事部及巴西外交部将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申请提交六个月后,申请人可在已核准的签证栏中查询自己的名字。在确认“家庭团聚”签证(RN 36/99)申请经正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缴纳签证费。缴费后5-10个工作日,当申请状态“ready for collection”变成红色时,申请人须持银行缴费回单到领事部取走护照。

所有在中国出具的文件必须办理外交部和使馆认证。

 在巴西出具的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除原件或公证复印件外,申请人应提供每份文件的复印件。

 领事部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补充材料。

 

申请流程请点击申请签证,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

阅读本网站后,如还有其他问题,请发邮件至consular.pequim@itamaraty.gov.br

 

永久签证-普通法伴侣临时或永久签证*

根据RN 77/08,RN 27/99和RN 36/99文件,适用于普通法伴侣前往巴西居住的情况,且无性别歧视。

 

重要提示:签证申请及所需材料必须由巴西公民或其法定代表在巴西提交至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Conselho Nacional de Imigração” – CNIg)。

 

须提交以下文件证明普通法婚姻关系:

I –由被邀请人国家政府机关出具的普通法婚姻关系证明。

II –由巴西或其他境外相关机构裁定的普通法婚姻关系证明。

 

若不能提供上述文件,普通法婚姻关系也可通过提交以下材料证明:

I – 由婚姻登记处或境外相应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类似文件;

II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由两名见证人出具的证明普通法婚姻存在的声明;

III –以下至少两种文件:

a) 税务机关或相当于巴西税务局的机构出具的供养证明;

b) 宗教结婚证书;

c) 可证明关系的遗嘱;

d) 以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e) 在财产所有权登记处备案的体现双方为产权人的房产买卖合同,或双方为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

f) 共同帐户。

 

邀请人还应提供:

I – 包含介绍普通法婚姻情况的申请;

II –为被邀请人提供在巴西期间生活和离开巴西回国的费用担保公证件;

III – 邀请人或被邀请人经济来源证明,可以是足够支付双方生活费的巴西境内或境外收入,或者固定工作合同,或者受益于奖学金,以及其他合法经济来源;

IV – 邀请人身份证的公证复印件;

V – 被邀请人护照所有页的公证复印件;

VI – 由被邀请人本国或其永久居住地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VII – 个人移民费付款凭证原件;

VIII –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被邀请人在本国的婚姻状况声明。

 

注意:

    * 有关移民当局可视情况,要求邀请人提供其他文件。
    *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出具的文件必须在当地的巴西领事部门办理认证,并且由巴西的公证译员进行翻译。
    * 若有必要,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将请求司法部进行相关调查。
    * 永久签证或准许停留的签证持有人停留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会体现在签证持有人的护照上及其外国人身份证上。
    * 当上述期限结束时,司法部根据签证持有人的表现决定其是否可无限期在巴西停留。

·        所有需要提交到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的文件必须在相应国家的巴西领事机构进行认证,并由巴西公证译员进行翻译。

 

* 由于普通法婚姻关系在中国不被承认,某些文件可能不适用于中国公民。

 

更多信息,请点击文件认证,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

 

永久签证-长期工作签证

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外国公民赴巴西任行政管理职务,或代表总部设在国外的金融机构时,须申请此种签证。(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RN 62/04和RN 63/05号文)。

重要提示:

雇用合同应经巴西劳动和就业部核准。巴西雇主有义务就合同相关事宜作出必要安排。

所需文件:

巴西劳工部核准签证申请,且您的姓名出现在本网站已核准的签证名单中之后,请进行网上申请,缴纳签证费用,本人或通过第三方向领事部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且至少有两张空白页;

2.一张大小为4cm x 5cm的近期证件照片,彩色或黑白,正面全照,白底色。低画质的照片将不予接受,照片分辨率最低为200dpi。

3.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4.过去12个月在本使馆领区居住的证明。

5.由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期(90天内)无犯罪证明,须经外交部认证。

6.申请人的法定受养人(配偶和/或18周岁以下的子女)的签证申请获劳工部批准后,申请人应提交每位法定受养人的有效护照、签证申请表和银行缴费回执,以及结婚证明和/或出生证明,年满18周岁的法定受养人还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详细信息,请见家庭团聚。

重要提示:

·        巴西“定居签证”持有人所携带的个人及家庭用品、专业设备免缴进口税,享受免税的物品应于签证持有人入境巴西3个月后,最晚不超过6个月抵达巴西。更多信息,请点击巴西财政部网站http://www.receita.fazenda.gov.br。

一般规定:

·        申请人有配偶或子女随行时,须提交经认证的婚姻证明和出生证明。如果上述文件是由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具的,请在签发国进行认证。

·        在领取签证时,将退回申请人一份由本馆盖章及领事官员签字的完整签证表。申请人或其父母/监护人亦须在该表格上签字并注明日期。请注意,永久定居签证持有人须在抵达巴西30天内到巴西移民局(Departamento de Polícia Federal - www.dpf.gov.br)登记,并提交上述表格及其它材料。

·        在对等的基础上,中国护照持有人必须在签证签发90天之内入境巴西。该规定亦适用于以下国家/地区护照持有人:安哥拉,巴林,佛得角,柬埔寨,中国,古巴,赤道几内亚,加蓬,加纳,希腊,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日本,约旦,科威特,老挝,利比亚,缅甸,尼日利亚,阿曼,巴拉圭,巴基斯坦,菲律宾,葡萄牙,卡塔尔,韩国,瑞士,泰国,台湾和突尼斯。按照要求提出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

90天的期限无法延期,一旦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入境巴西,则须重新申请签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        到访巴西人士须完整填写并签署由巴西移民局(Departamento da Polícia Federal: www.dpf.gov.br)提供的入境/出境登记卡,在抵达和离开巴西时交有关当局查验。

备注:

本领事部不提供关于签证问题的电话咨询。如有个别问题,请发邮件至consular.pequim@itamaraty.gov.br

 

请点击申请签证,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

 

永久签证–投资类

适用范围:

在巴西投资至少R$ 150,000.00 (十五万雷亚尔)的外国人士可以获得“永久定居签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应直接向巴西劳动和就业部或其地区办事机构提出申请(RN 84/09)。在得到巴西国内的授权后,本馆将发出签证。

所需文件:

在巴西劳工部核准签证申请,且您的姓名出现在本网站已核准的签证名单中后,请进行网上申请,缴纳签证费用,本人或通过第三方向领事部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且至少有两张空白页;

2.一张大小为4cm x 5cm的近期证件照片,彩色或黑白,正面全照,白底色。低画质的照片将不予接受,照片分辨率最低为200dpi。

3.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4.过去12个月在本使馆领区居住的证明。

5.由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期(90天内)无犯罪证明,须经外交部认证。

6.申请人的法定受养人(配偶和/或18周岁以下的子女)的签证申请获劳工部批准后,申请人应提交每位法定受养人的有效护照、签证申请表和银行缴费回执,以及结婚证明和/或出生证明,年满18周岁的法定受养人还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详细信息,请见家庭团聚。

一般规定:

·        申请人有配偶或子女随行时,须提交经认证的婚姻证明和出生证明。如果上述文件是由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具的,请在签发国进行认证。

·        在领取签证时,将退回申请人一份由本馆盖章及领事官员签字的完整签证表。申请人或其父母/监护人亦须在该表格上签字并注明日期。请注意,永久定居签证持有人须在抵达巴西30天内到巴西移民局(Departamento de Polícia Federal - www.dpf.gov.br)登记,并提交上述表格及其它材料。

·        在对等的基础上,中国护照持有人必须在签证签发90天之内入境巴西。该规定亦适用于以下国家/地区护照持有人:安哥拉,巴林,佛得角,柬埔寨,中国,古巴,赤道几内亚,加蓬,加纳,希腊,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日本,约旦,科威特,老挝,利比亚,缅甸,尼日利亚,阿曼,巴拉圭,巴基斯坦,菲律宾,葡萄牙,卡塔尔,韩国,瑞士,泰国,台湾和突尼斯。按照要求提出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

90天的期限无法延期,一旦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入境巴西,则须重新申请签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        到访巴西人士须完整填写并签署由巴西移民局(Departamento de Polícia Federal - www.dpf.gov.br )提供的入境/出境登记卡,在抵达和离开巴西时交有关当局查验。

备注:

本领事部不提供关于签证问题的电话咨询。如有个别问题,请发邮件至consular.pequim@itamaraty.gov.br

 

更多信息,请点击申请签证,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

 

永久签证– 退休类

退休外国公民有意愿在巴西生活的,可申请此类“定居签证”。申请人须每月由合法途径将包括养老金在内的月收入至少US$ 2,000.00 (两千美元)汇往巴西。该签证须经巴西外交部批准(巴西移民事务委员会第RN 45/00号文)。

·        上述最低金额允许申请人携两名法定受养人前往巴西。

每增加一位受养人,需每月增加US$ 1,000.00费用。

此类签证的申请必须由本人提交。

所需文件:(原件和一套完整的复印件)

1. 护照原件:有效期应至少为6个月,且必须包含两张空白页。

2. 一张大小为4cm x 5cm的近期证件照片,彩色或黑白,正面全照,白底色。低画质的照片将不予接受。照片分辨率最低为200dpi。

3. 签证申请表每人一份,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网上填写。填写签证申请表的网址是:https://scedv.serpro.gov.br。请打印带有条码的回执单,签字并贴照片。姓名及其他中文名称请用汉语拼音填写。

4. 过去12个月在本使馆领区居住的证明。(即:在公证处所作的声明,确认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一年内在中国居住,公证件需经外交部和使馆认证)。

5. 由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期(90天内)无犯罪证明,须经外交部认证。

6.由养老金支付机构出具的文件声明申请人退休状态、养老金数额及其折合美元的金额,并确认该数额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汇往巴西(文件必须办理中国外交部及使馆的认证)。

7. 申请携法定受养人(配偶和/或18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永久签证时,申请人应提交每位法定受养人的有效护照、签证申请表和银行缴费回执,以及经认证的结婚证明和/或出生证明,年满18周岁的法定受养人还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详细信息,请见家庭团聚。

一般规定:

·        使馆领事部及巴西外交部将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申请提交六个月后,申请人可在已核准的签证栏中查询自己的名字。请在确认永久签证申请获批后,再缴纳签证费用。交费后5-10个工作日,申请人应持银行缴费回单到领事部取走护照。

·        申请人有配偶或子女随行时,须提交经认证的婚姻证明和出生证明。如果上述文件是由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具的,请在签发国进行认证。

·        在领取签证时,将退回申请人一份由本馆盖章及领事官员签字的完整签证表。申请人或其父母/监护人亦须在该表格上签字并注明日期。请注意,永久定居签证持有人须在抵达巴西30天内到巴西移民局(Departamento de Polícia Federal - www.dpf.gov.br)登记,并提交上述表格及其它材料。

·        在对等的基础上,中国护照持有人必须在签证签发90天之内入境巴西。该规定亦适用于以下国家/地区护照持有人:安哥拉,巴林,佛得角,柬埔寨,中国,古巴,赤道几内亚,加蓬,加纳,希腊,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日本,约旦,科威特,老挝,利比亚,缅甸,尼日利亚,阿曼,巴拉圭,巴基斯坦,菲律宾,葡萄牙,卡塔尔,韩国,瑞士,泰国,台湾和突尼斯。按照要求提出申请是申请人的责任。

90天的期限无法延期,一旦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入境巴西,则须重新申请签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        到访巴西人士须完整填写并签署由巴西移民局(Departamento de Polícia Federal - www.dpf.gov.br )提供的入境/出境登记卡,在抵达和离开巴西时交有关当局查验。

备注:

本领事部不提供关于签证问题的电话咨询。如有个别问题,请发邮件至consular.pequim@itamaraty.gov.br

 

更多信息,请点击申请签证,相关费用和付款方式

 

商务签证免签国家/地区

发布日期: February 17, 2009

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芬兰,法国,德国,英国,希腊,洪都拉斯,香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卢森堡,澳门,摩纳哥,摩洛哥,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韩国,马耳他骑士团(马耳他公民需要签证),西班牙,苏里南,瑞典,瑞士,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拉圭,梵蒂冈(因商务目的前往巴西)。

* 商务签证持有人禁止在巴西从事任何有偿或无偿的职业或技术活动

* 持临时二类商务签证在巴西停留时间:不得超过90 天,入境时巴西有关当局另行通知的除外。巴西移民局视情可批准签证延期90天,但在连续12个月里,签证持有人总逗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旅游签证免签国家/地区

发布日期: February 17, 2009

安道尔,阿根廷,奥地利,巴哈马,巴巴多斯,比利时,玻利维亚,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芬兰,法国,德国,英国,希腊,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香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澳门,马来西亚,摩纳哥,摩洛哥,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韩国,马耳他骑士团(马耳他公民需要签证),西班牙,苏里南,瑞典,瑞士,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拉圭,梵蒂冈,委内瑞拉(不超过60天)。

* 游客严禁在巴西从事有偿或无偿工作。

* 持旅游签证在巴西停留时间:不得超过90天,入境时巴西有关当局另行通知的除外。巴西移民局视情可批准签证延期90天,但在连续12个月里,签证持有人总逗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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