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115章42条,任何人向入境事务人员;向入境事务人员提交的文件中;或为取得(不论为自己或为别人)旅行证件、居留权证明书、入境证、回港证、身分证明书、签证身分书、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旅游通行证或越南难民证,作出或安排作出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亦不信为真确的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